2006年8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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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告上级”是耶非耶?
本报记者

  “下级告上级  温岭市规划建设局状告台州市政府”这一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该案的事实真像究竟如何,记者就此采访了该起行政诉讼原告方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城建开发公司)的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毛洪辉律师。
  毛律师说,本案是温岭城建开发公司起诉台州市政府。并非什么“下级告上级”,而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有过专门的解释:“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与城建开发公司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城建开发公司只是一家国有公司而非政府机关。如果说国有公司就代表政府机关,那么中国的国有公司都不可能用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因为都可能面临“下级告上级”的困境。
  毛律师认为,本案的起因是温岭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建房的行为。2001年11月,超霸公司提供1号楼2号楼和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温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1号楼、3号楼和4号楼房产证。超霸公司用2号楼的许可证申请4号的房产证,由于该公司不实申请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将该2号楼的许可证误作4号楼的许可证,给4号楼颁发了房产证。
  据记者了解,2005年9月,温岭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在审查房产证过程中认为该起颁证错误,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1款有关因申报不实或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温岭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注销该房产证的决定。
  2005年10月,超霸公司不服温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今年6月份,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部门认定温岭市人民政府的注销决定书违法,撤销了温岭市政府的决定。
  今年7月初,城建开发公司作为该行政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台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因城建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住楼消防设施没有通过,温岭市人民政府才注销超霸公司的房产证的说法,毛律师认为,城建公司在温岭万昌路建造是旧城改造工程而不是开发商品房,而且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超霸公司房产证被注销是否与城建开发公司有关联,而在于超霸公司申请房产证的4号楼在申请房产证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温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发证行为是否有错的问题,如果超霸公司的领证行为不存在任何问题,就不用担心对其行为的审查。